10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文博苑社區法律援助服務站內,律師孟令鳳(右一)在解答轄區社區居民關於社區物業方面的法律咨詢。當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文博苑社區司法行政工作室正式成立。文博苑社區司法行政工作室定期邀請職業律師進駐社區,對轄區普通百姓進行普法知識宣傳以及法律咨詢援助、民事調解等法律服務,讓法律服務走進尋常百姓,讓法治理念深入社區居民家庭。(新華社記者 郭晨 攝)
  中國日報網10月23日電(遠達)外媒繼續對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給予高度關註。有美國媒體刊登北京學者的文章說,司法獨立並非資本主義特有的法治理念;司法獨立是司法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其程度的高低衡量一國的法治水平。
  《紐約時報》中文網10月23日發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的文章稱,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要議題,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尚屬首次。據官方媒體報道,四中全會可能涉及實質性議題,包括:如何改革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如何構建違憲監督機制、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怎樣形成制度反腐機制等。
  其中,最關鍵的當然是完善黨對司法的領導。在黨與司法的關係上,我一直呼籲,首先回到1979年64號文件《中共中央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刑訴法切實實施的指示》。該文件首次提出“社會主義法治”的概念,首次明確了法律、司法權威與黨的領導的關係,首次提出取消黨委批案制,在理論上實現了黨對司法工作領導方式的轉變,對於中國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可惜此後數十年,法治建設並未朝著這個方向運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法治建設邁出較大步伐,但總體上只是一個過渡性方案,沒有確立司法獨立,沒有直面黨與司法的關係,只是重申堅持黨的領導,而沒有提出如何更好地完善黨的領導。
  憲法監督是另一關鍵。中國改革,須凝聚共識。時至今日,任何實質性改革,都不可能脫離政改單獨推進。政改的切入點應優先考慮法治改革,因為法治改革最容易達成共識、成本最低、最安全、風險最小、最可能避免動蕩。法治改革當以司法改革為核心,以憲法共識為前提。憲法共識的落腳點,是落實憲法第5條違憲必究條款。因此,必須建立違憲審查機制。長遠而言,應建立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當下,可行的方案是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合法性審查機製做實。
  制度反腐機制,即法治與反腐相結合的議題,強調四點:第一,實行官員財產公開制度。考慮到反腐是一場“自我革命”,除一定程度上技術性地對腐敗“原罪”既往不咎,可從新任領導幹部開始實行財產公開,從廳以下幹部開始公開。第二,整合現有的反腐機構,考慮借鑒香港的經驗,分離檢察機關的反腐職能,與中國特色的紀委整合,建立獨立、統一的廉政公署。第三,與獨立反腐機構的建立相配合,促進紀委“雙規”的法治化,依法反腐,而非依黨紀反腐。第四,保障言論自由,激勵民間反腐。
  上述三個關鍵彙集起來,都指向司法獨立原則。司法獨立是司法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獨立是法治的基本準則,是常識,是底線,不可迴避,不可再退。司法獨立程度的高低衡量一國的法治水平。
  司法獨立並非資本主義特有的法治理念。歷史上,許多社會主義國家確認了司法獨立原則。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通過後,新一輪司法改革方案緊鑼密鼓地籌備,均指向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改革道路,力圖提升司法的獨立性,但進行得並不順利。很大原因在於《決定》部分觸及深層次的司法體制改革,涉及利益格局的調整,改革面臨阻力、存在分歧。來自地方黨政司法部門的不配合,將成為落實《決定》所面臨的最大挑戰。
  司法獨立的關鍵正在於理清司法與黨的關係。黨對司法的領導體現為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但黨不干預個案,應成為基本原則。
  實際上,司法獨立有利於改善黨的領導。司法為糾紛解決和社會正義提供最後一道防線,為黨分憂分責,為社會確立規則,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和黨的根本利益,從而更好地堅持黨的領導。改善黨的領導,才是真正堅持黨的領導。
  (編輯:周鳳梅)
  延伸閱讀:  (原標題:美媒登北京學者文章:司法獨立是依法治國關鍵 - 中文國際 - 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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