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政策必須妥善規劃 不宜短視近利 (台灣時報 社論 2011.1.24)│外勞政策是要補充本勞的不足,不是要取代本勞,政策的訂定是要通盤考慮,不能為個案服務。 紅十字總會會長陳長文律師近日為文,希望將外籍看護得在台灣工作的時間上限由九年延長到十二年後,引發了社會的一番討論。我們認為這個問題相當複雜,解決的方式也不是單純的「可以」或「不可以」就能解決,立法諸西裝外套公應該發揮智慧,讓長照政策成為長期妥善的政策,而不只是解決少數案例的方案! 其實,從「就業服務法」在民國八十一年通過迄今,外籍勞工和幫傭可以在台灣工作的期限已經由最初的三年(二年加上延長一年)逐步延長到目前的九年(三年加上兩次延長三年);隨著台灣企業和人民日益依賴外籍勞工和幫傭,這種要求「延長」的呼聲從未停止,甚至有要求完全取消時限的。但是,不管負債整合是逐次延長期限或是取消期限,都會產生國內的長期照顧制度無法有效發展,甚至產生對國內就業產生替代,提高失業率的疑慮,因此反對的聲浪當然也相當龐大,讓立法院難以抉擇,也讓支持和反對的團體經常針鋒相對、形成拉距。 陳長文律師是國內著名的人物,不管是喜歡或質疑其平日的言行,他為了極重度智障的兒子的菲籍看護請命延長工作期限,當然會獲得社會極大的關注。而房屋二胎由於他和執政黨的良好關係,目前也獲得執政黨立委(包括立法院長)極大的支持。然而,外籍勞工或幫傭的政策設計,原意是要「補充」本國勞工的不足,不是要「替代」本國的勞工,因此是否會和本國勞工造成「替代」的確是非常重要的考量。但迄今為止,在這個議題上似乎還沒有清楚的結論。這是國內學術界和政府的問題,讓這個重要的議題沒有一個可以參考的重要依據。 其次,銀行利率外籍勞工和幫傭的工作期限從最初的三年逐步延長到九年,已經是相當漫長的工作時間;再度延長為十二年似乎也只能解決陳律師的「家務事」三年而已;如果十二年一到,陳律師還是面臨一樣的家務時,社會是否又要沸沸揚揚一次,討論十二年的期限是否要繼續延長到十五年呢?而如此漫長的外勞居留年限,已經涉及是否應該考慮給予這些奉獻台灣如此長期的工作者永久居留權,以及可汽車借款否享受社會福利、結婚、生子等「基本人權」的問題。因此,以這種逐次累加的方式來「延長」問題的引爆點,幾乎確定將會產生更嚴重的社會問題,贊成延長者不應該不考慮這些問題未來要如何解決! 當然,做為一個父親,陳長文律師的痛苦我們也可以體會一二:一個已經完全可以瞭解重度智障兒子的需求並妥善處理各種問題的幫傭一旦離開,造成的後續問題可能會讓一個家庭陷入長九份民宿久的混亂,造成的「家庭問題」乃至於積小成大的「社會損失」,都可能讓社會觀點下的福利成本和效益思考,都會選擇讓外籍幫傭「留下來」而不是「走回去」。但如果再加上本文上述的人權考量,問題其實就不是如此簡單。而如果學術研究的結果又發現外籍勞工和幫傭的使用其實是在「替代」本國勞工,造成失業率提高、長期照護制度難以建立的話,少數私人家庭的「小痛」可能就難票貼以超越社會長期可能產生的「大痛」了! 其實,在本國勞工和外籍勞工之間的選擇,存在著顯著的「雇用成本」的問題,只要外籍比本國便宜而且好用,其「替代性」幾乎確定是會產生的。而這也是為何就業服務法四十七條「雇用外國人前之措施」明訂要雇用外籍勞工前,必須先以合理條件在本國招募,不足時才可以聘用外勞,但實際上只能用「天曉得」來形容目前的狀況!此外,政府房地產在發展本國長期照顧制度上存在著嚴重的疏失,可說是難咎其責。法國政府幾年前成立了「個人服務總署」,已經有效地培訓了大量的本國家庭工作者來提供市場需求;我國內政部和勞委會應該好好學習如何有效發展國內的類似制度,積極任事之下才可能讓長照制度有效發展,改變目前的情況。 因此,我們認為繼續延長外勞工作期限無法解決問題,但如果某些家庭面臨特殊的需求,在專居酒屋家嚴謹審查下能夠同意其需求時,得允許其特殊要求,然而其條件必須相當嚴謹,衍生的審查成本也必須由家庭自負。如果有這樣的「專案」處理方式來應付極少數家庭的特殊需求,應該就可以解決「陳長文們」的需要,但不宜通案放寬,衍生成更廣泛且長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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