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新快報記者 鄭雁虹
  《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意見》中指出,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車大面積長時間延誤,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最高200萬元的罰款。
  據深圳市交委相關負責人表示,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地鐵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內容偏重於地鐵設施保護、運營秩序維護,對公眾利益保護薄弱。而此次辦法對影響地鐵安全的不當行為、地鐵企業安全失職、服務不到位、管理混亂造成侵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按性質嚴重程度設置了處罰條款。
  為了保障軌道交通的運營質量,《意見》指出,未達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擅自停業、歇業,或者部分站段未經主管部門批准長時間停運,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車大面積長時間延誤,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等,運營單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最高至200萬元的罰款。
  運營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把上年度履行服務承諾的具體情況報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眾公佈;實際運營未達到承諾水平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出改進措施。
  配備的運營及服務設施不符要求,造成安全可靠性及服務質量有重大不良後果的;不及時根據客流需求配備足夠列車,造成供需不匹配後果嚴重等情形,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
  目前,深圳5條地鐵線總里程178公里,基本形成了網絡化運營的格局,日均客流量已經上升至250萬人次以上,乘坐軌道交通出行已經成為市民主要交通方式之一。
  根據該《意見》,列車因故延誤5分鐘以上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延誤或者調整的情況及原因;列車因故延誤或者可預見延誤8分鐘以上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原標題:地鐵嚴重延誤 最高可罰款200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p96yprcb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